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8-30 点击数:

关于颁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为维护校园治安稳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0一三年九月八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校长法人代表是我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各院、部、处、室负责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保卫部。消防工作纳入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安排相应的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目标管理。校各院、部、处、室应当逐级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负责人、安全员与义务消防队员,责任到人,强化消防安全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五条  保卫部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部门应当经常性地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第六条  全校师生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与灭火的义务。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部要统筹规划全校学生安全教育事宜,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墙报、校刊、大学城空间、校园LED视频、法制安全教育月等多种形式普及消防安全教育,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学生管理工作的范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校各部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基建单位在修建道路或其它工程须动用消防设施时,必须经得保卫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应迅速补充已损坏或损耗的器材,恢复原状,由保卫部进行验收。

第九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如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实训室、高压配电房、网络中心等重点防火单位、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凡学校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均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体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的一个月前向保卫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一支具有一定素质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消防负责人、安全员及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实训室、高压配电房、网络中心等重点防火单位、各有关专(兼)职人员,都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

第十三条 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实训室、高压配电房、网络中心等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详尽的防火预案。

第十四条  保卫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和归集原始消防资料,制定消防灭火、疏散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统筹安排落实(凡经济承包与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须自费购置消防器材)。各类消防器材的申购,每年度由消防专干根据本校消防器材的损耗情况作出请购计划,部、校领导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正规生产单位购买,严格实行产品质量、价格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林区防火责任重大,保卫部、总务处要编制学校林区森林防火的规划;按照林区消防相关规定配备林区消防设施;加强林区巡逻防护,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林区严禁抽烟,携带火种,严禁燃放烟花炮烛,严禁点香焚烛,严禁随意丢弃啤酒瓶、镜子玻璃制品等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物品。

第十七条 基建处、总务处、膳食服务中心要对基建队、物业公司、食堂等从业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对上述人员明确提出消防安全要求,协助保卫部与基建队、物业公司、食堂、门面经营户等法人代表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部、公寓办作为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经常检查各学院、各班级、学生寝室安全防火工作贯彻落实的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交保卫部处理。

第十九条  总务处要经常对各用电部门进行常规检查,随时查处违规用电等易发生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防火工作,责任重大。在校学生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入林区,严禁携带火种;

(二)校园内禁止吸烟;

(三)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四)寝宣内不准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汽或生明火;

(五)严禁私接电源;

(六)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七)寝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带有腐蚀性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商店严禁向学生销售“热得快”、大功率电炉以及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夜间值班巡逻应严格把好安全防火关,勤巡查、细察看,特别是对重点要害部位不能造成失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护校队、公寓自治委对教学楼、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应作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配合保卫部建立消防安全信息网络,注意消防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把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与学生宿舍每晚应当准备预留应急用水,以防发生火险时应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实训室、高压配电房、网络中心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内严禁吸烟,严禁擅自使用明火。

第二十七条  高压配电房、电教中心、网络中心等特种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警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火灾时,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必须赴现场指挥灭火,各单位、个人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协助保卫、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和火灾损失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玩忽职守的单位、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火警火灾事故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现火警时,要及时呼救,就近组织人员尽力扑救,并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办公室,单位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灭火。如果火势大而难以扑灭,应立即接通火警电话“119”报告市消防支队,请求救援。

第三十二条  在灭火过程中,要冷静、沉着、正确使用各种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向“119”报警之后,消防安全部门应当派人在校大门口和交通要道处等候消防车到来,引导消防车至火灾现场。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防火安全守护员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余火复燃,同时防止坏人破坏。防火安全部门对火灾事故要详细勘查现场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必须及时报告,并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按“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作好善后处理。


第四章  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

第三十六条  保卫部负责对全校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实行单位负责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损坏、不得丢失,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发现消防设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保卫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附近堆放任何物品,以免妨碍紧急情况下的操作。

第四十条  凡对我校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销售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具备资质证、经营执照等合法手续和合格的技术条件等,方可准予实施。

第四十一条  消防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等)维修完毕,应有明显的厂家维修日期和合格标记。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二条  为健全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和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必须加强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防火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制度落实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十四条  保卫部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部门和节假日的不同特点,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及时进行全面部署和检查,各单位消防负责人要组织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单位的值班员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检查;保卫部门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应积极协调。

第四十五条  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责任到人,坚决消除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四十六条  保卫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重点防火部位、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擅自挪作他用的。

(五)封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六章  消防安全人员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批准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九条  消防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治火;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群防群治;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办法,为校领导正确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二)制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根据不同季节和特殊情况,分析、部署防火安全工作,及时作好消防安全工作总结,管理好消防安全档案。

(三)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负责组织全校消防器材的配置,指导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保养和维修。

(四)对于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提交学校讨论和决策后,督促组织实施。

(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查明原因和损失,分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搞好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和典型、总结经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五十条  消防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总结,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负责维护管理。

(四)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负责火险、火灾现场的灭火组织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及时汇报情况。

(六)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在各级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学校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有关活动,积极提出有关消防安全的建议,并认真协助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防火员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学习业务理论知识,提高消防技能。

(四)经常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使之处于良好状况。

(五)发现火险、火灾,及时报警,并就近组织力量扑救,直至扑灭为止;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保卫与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六)举报隐瞒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员岗位职责
各院室设立消防安全员(兼职),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一)消防安全员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协助保卫部开展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配合保卫部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定期检查本部门所属区域消防设施,如有损坏,及时报保卫部。

(三)本部门“冬季取暖证”的申请和办理工作。
(四)配合保卫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参加保卫部组织的各类消防安全工作的培训演练等。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落实,模范执行消防法规,达到消防安全十项标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严格、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培训积极,全年无火灾事故。

(二)经常检查,积极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避免火险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积极支持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消防安全措施,成绩显著的。

(四)发生火灾时,勇敢抢救国家财产或人员生命安全,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把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

(一)单位主管领导、消防负责人、安全员、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防火职责,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火灾损失的;值班员未尽职责,没有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而引发火灾事故的。

(三)在“学校林区” 、“严禁烟火”区域吸烟或生明火,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实验、实训室违反电源、气源与火源管理规章制度及违反易燃、易爆物品和相关管理制度引发火灾的。

(五)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或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失的。

(六)发生火灾不报告、有意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灭火战斗中不听指挥和见火不救或阻碍灭火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法规与本规定的。

(八)一切处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规裁决。

对私自使用电器或动用明火造成个人伤残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暂行规定》(长院发【2001】1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部。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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