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7-22 点击数:

 

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现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  

 

  1. 为完善校园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校园师生员工安全和道路畅通,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是指校园内供行人、车辆行驶的道路。

    第二条 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为保卫部,其他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教职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2. 行人及车辆管理

    第三条 行人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应多人并排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

    (二)不得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三)行人穿越道路时应该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驾驶任何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助动车、汽车等),不得在非运动场地使用滑板.旱冰鞋等代步工具或体育运动器材。

    (二)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反向逆行。严禁骑车追逐、快车、曲折行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

    (三)禁止将车辆停放在绿化地、操场、办公室外侧走廊、宿舍楼道内及交通道路上。

    第五条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校园内主要道路上设置了交通标志、标线,车辆必须按规定行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弯处5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内飙车;严禁鸣笛;禁止无证驾驶;禁止酒后驾驶;禁止在学校内学习(练习)驾驶车辆。

    (二)早、中、晚学生上下课高峰期车辆分流,此时段进入校大门车辆一律右转弯;在设立禁止逆行标识路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全责。

    (三)学校有重大会议、活动或外事接待任务时,保卫部可临时调整各种车辆行车路线或停放位置。

    (四)商业门面、超市和食堂的送货机动车应按照保卫部、膳食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送货,在主干道上卸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去,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五)接送学校教职工子女的车辆(包括幼儿园的车辆)进入校大门后右转经环湖路至学生公寓二区十字路口,短时间依靠在前面道路上。   (六)谢绝外来车辆在学校内停放过夜,食堂、门面车辆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缴纳场地占用费,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七)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学校。遇有特殊情况,需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   (八)车载物品出学校大门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公务车必须出示相关部门证明,私人物品需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登记。   (九)教职工所属机动车辆一律凭《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教职工须凭“校园一卡通”、《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到保卫部免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先到财务处缴纳200元“车辆违章保证金”,凭所属部门证明、《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到保卫部办理;临时来校车辆经门卫询问事由及走访对象后进行登记发卡方可进入,出门时门卫收回登记卡。   (十)学校公、私机动车辆出入学校大门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机动车辆通行证》,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其出入。   (十一)如《机动车辆通行证》不慎遗失,应主动向保卫部挂失,补证。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及学生组织、学生团体摆设摊点不得占用道路和阻碍交通。    第七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或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八条  校园道路施工,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同意,报保卫部备案,方可施工。

    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 第九条  学校现有11个停车场,其服务对象分别如下:体育馆南侧停车场为本校教职工及外来公务车辆停放;足球场北侧为本校教职工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车辆停放;学院公寓二区、家属区东侧、教授楼停车场为家属区的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停放;一、二食堂围墙内为食堂生活运输车辆停放;保卫部楼下、总务处停车场为学校行政车辆停放;软件学院东侧停车场为后山所有车辆停放点;笃行湖东侧停车场(学生公寓三区篮球场)为大学城所有车辆停放点;南院停车场为南院所有车辆停放点;不得占用校内所有“专用车位”;不得在校内主干道和黄线区域停车。

    第五章  交通违章、事故处理 第十条  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照物品价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规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部采取贴条警示、定期在学校“OA”系统予以曝光、锁车、罚款等方式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门或责令其驶离学校,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不服从交通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道路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保卫部负责。重大事故与涉外事故由保卫部上报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校内交通报警电话:0731-82625110.

    第十五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听候处理;如破坏现场,由破坏方全部负责;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为广大师生服务,秉公办理、严格管理、按章执法。按受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监察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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