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1张也可犯罪!

作者:保卫部 时间:2021-03-07 点击数:


  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06刑初72号,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用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办理手机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及U盾,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宁宁(另案处理)。

  经查,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黄某等16人被他人以网上退货理赔等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21.1306万元,上述款项均转入该卡。

  经查,该卡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2020年11月30日,杨利康在重庆市渝中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律知识: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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