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好心载同事回家却出了意外,男子被判赔134.5万。

作者: 时间:2020-12-24 点击数:

来源| 杭州日报

原标题:好心载同事回家却出了意外,同事抢救无效死亡,男子被判百万赔偿


小杨与小陈原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可一场意外,小杨离开了人世,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80万。


好心载同事回家,半路发生意外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18日。那天,天下着大雨,因公司业务繁忙,一直到晚上十点多,大家才陆续下班。因时间晚了,天气又差,不好打车,小陈便提出让小杨载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小杨听了一口答应。于是,二人一同坐上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公司。可不幸就这么发生了。在电瓶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惜的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这起事故引发的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存在违反规定载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此,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的意外让其家人无法接受。小杨的近亲属多次与小陈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较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就在不久前,小陈收到了法院传票,小杨的家人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万余元。


法院判决:双方担责,按过错程度酌情赔偿

近日,该案在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陈是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但小陈在驾驶车辆时仍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导致其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因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按照责任比例,扣除小陈已先行垫付的1万元,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心载人却被判赔百万元,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好意施惠”是什么意思?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在民法上虽未有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请客吃饭、搭顺风车等。法官解释,好意施惠关系本身不受法律的调整。但当好意施惠行为给受惠人造成损害时,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法律应该对此加以调整。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或免除。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应就个案情形进行综合认定。法官提醒: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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