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校园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校园师生员工安全和道路畅通,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是指校园内供行人、车辆行驶的道路。
第三条 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是保卫工作部,其它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教职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章 行人及车辆管理
第四条 行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应多人并排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
2、不应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3、行人穿越道路应该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五条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4、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教职工有特别需要的需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5、任何非机动车均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反道逆行。严禁骑车追逐、快车、曲折竞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主要道路上学骑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
6、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7、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8、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办公室外侧走廊、宿舍楼道内及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
第六条 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9、校园内主要道路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在校内飙车;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在校内飙车;禁止超车、严禁鸣号;禁止无证驾驶;禁止酒后驾驶;禁止在学院内学习(练习)驾驶车辆。
10、出入学院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学院门卫的询问或检查,门卫人员有权不准可疑车辆出入学院大门,并交保卫部查处。对不服从保卫工作部管理的机动车辆,门卫有权不准其进入校园。
11、学院的各种公、私车辆进入院大门以后,一律从环湖路经学生公寓二区十字路口进入各停车场。公用汽车停放在体育馆南侧,私人用车停放在家属区东侧停车场。学院食堂生活车辆停放在保卫部指定的停车场(学生公寓三区食堂生活车辆停放在靠“亲仁”湖旁边的运动场内侧,一、二、三、四食堂、教工食堂、小炒部等食堂的生活车辆停放在膳食服务中心办公室和一、二食堂中间空坪上),总务专用车停放在水电班前划定的停放区内。其他地段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12、体育馆南侧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需外出,在以下时段可以从服务长廊马路上向外行驶:8:10—9:50、10:10—11:50、14:40—16:20(夏季)、14:10—15:50冬季)、19:20—21:00、22:—次日7:30,其他各停车场的车辆一律走环湖路外出。
13、学校有重大会议、活动或外事接待任务时,保卫工作部可临时调整各种车辆行车路线或停放位置。
14、特种车辆(包括押钞车、邮政车、各种施工车、救护车、“110”警车等)经门卫许可后,可行驶、停放在校园的指定位置。
15、商业门面、超市和食堂的送货机动车应按照保卫工作部规定的时间送货,在主干道上、卸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去,不准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16、接、送学院教职工子女的车辆(包括幼儿园的车辆)一律停靠在院大门外侧,不得进入校园。
17、外来机动车,一般禁止在学院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应到保卫部办理登记后按指定地点停放。
18、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学院。遇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
19、车载物品出学院大门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公物必须出示相关部门的证明,私人物品说明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登记程序:
20、学院各系部、处室公用车由驾驶员到保卫部申报登记,领取《学院公车校园出入证》。
21、学院教职工及院内的的家属车辆由车主持本人身份证、校牌、机动车驾驶证到保卫部申报、登记、领取《教职工机动车辆出入证》(含两轮摩托车及三轮摩托车)
22、学校公、私机动车辆出入学院大门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出入证》,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出入。
23、校外人员机动车辆因公、私事务进入大门时,由校保卫工作部工作人员发放《机动车辆临时出入证》,出校大门的时候凭证放行(含两轮、三轮摩托车)。
24、《机动车辆出入证》每学年换证一次,持证人不慎遗失《出入证》时,应主动向保卫工作部挂失,并重新申报(第二次领证时收取工本费二十元)。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八条 经学院批准的各种社团摆设摊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阻碍交通。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或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校园道路施工,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同意,报保卫工作部备案,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照物品价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道路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保卫工作部负责。重大事故与涉外事故由保卫工作部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视情节、后果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处罚、校纪处分等处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保卫工作部上报有关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规乱停、乱放的车辆,以及校园内超速行驶、乱鸣喇叭或驶入禁停路段的各类车辆,由保卫工作部通知违章当事人及学院财务处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发。对教职工家属及来校探亲访友人员的车辆,由保卫工作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驾驶员及财务处在被访者(教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及家属,保卫处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参加人员需交纳规定的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不服从保卫工作部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保卫工作部交通门卫管理执勤人应热情为师生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